央行拟出台办法:征信机构不得过度采集信用信息
文章出处:信用广东编辑:cxgd2014浏览量:发表时间:2021-01-20
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央行表示, 《办法》的出台,将提高征信业务活动透明度,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推动信用信息在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和信息使用者之间依法合规使用。
《办法》对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做了明确规定。将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界定为信用信息,其信息服务活动为征信活动。当前实践中,利用该信息对个人或企业作出的画像、评价等业务界定为征信业务。
同时,在信用信息采集方面,《办法》提出,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不得以非法方式采集信息;采集个人信息,应当告知采集的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等,采集非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企业同意;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数据。此外,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
在信用信息的使用方面,《办法》规定,信息使用者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用于合法、正当目的,不得滥用;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信用评级、反欺诈服务等不同种类征信业务时,应当遵循相应的业务规则。征信机构不得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承诺;不得使用对评价结果有暗示性的内容、借用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名义进行市场推广;不得以胁迫、欺骗、诱导的方式向信息主体或信息使用者提供征信产品和服务;不得对征信产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以及不得提供其他影响征信业务客观公正性的征信产品和服务。
央行表示,《办法》将充分保障信息主体在征信业务活动中的知情权、同意权、异议权、投诉权等各项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征信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防范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滥采滥用,保障征信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中国信用》杂志记者 何玲 实习记者 孟佳惠)
《办法》对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做了明确规定。将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界定为信用信息,其信息服务活动为征信活动。当前实践中,利用该信息对个人或企业作出的画像、评价等业务界定为征信业务。
同时,在信用信息采集方面,《办法》提出,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不得以非法方式采集信息;采集个人信息,应当告知采集的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等,采集非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企业同意;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数据。此外,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
在信用信息的使用方面,《办法》规定,信息使用者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用于合法、正当目的,不得滥用;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信用评级、反欺诈服务等不同种类征信业务时,应当遵循相应的业务规则。征信机构不得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承诺;不得使用对评价结果有暗示性的内容、借用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名义进行市场推广;不得以胁迫、欺骗、诱导的方式向信息主体或信息使用者提供征信产品和服务;不得对征信产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以及不得提供其他影响征信业务客观公正性的征信产品和服务。
央行表示,《办法》将充分保障信息主体在征信业务活动中的知情权、同意权、异议权、投诉权等各项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征信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防范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滥采滥用,保障征信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中国信用》杂志记者 何玲 实习记者 孟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