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与管理要求》国家标准研讨会召开
文章出处:新华信用编辑:信息中心浏览量:发表时间:2022-05-30
《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与管理要求》国家标准研讨会5月26日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40余名与会专家和起草组成员围绕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交流和研讨,对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具体意见和修改建议。
《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与管理要求》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中大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牵头起草,自2021年12月启动以来,起草组先后召开多次研讨会,在标准草案稿的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自2022年4月1日开始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会上,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主任周莉详细介绍了标准的研制背景、总体思路和工作计划。她表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立项了《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规范》国家标准计划。标准研制过程中,为进一步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人员信用档案的建设和应用需求,经多方征询业内专家意见,在档案建设的基础上增加了档案管理的技术内容,提高了标准的适用性。为使标准名称与技术内容更加贴合,形成征求意见稿时将标准名称修改为《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与管理要求》。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社会信用研究室副主任江洲代表标准起草组,重点介绍了标准研制工作的目的和意义、理由和依据、标准编制主要技术内容,并对多次研讨会中专家代表意见汇总处理情况进行了详细汇报。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原副院长房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息中心教授级高工沈阳、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北京工业大学教授韩福荣,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学术委员会主任林钧跃等专家和起草组成员、企业代表40余人出席了本次研讨会。
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与管理要求国家标准,是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建立14类职业人群个人信用档案的要求,形成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画像,有利于用人单位和服务对象等主体便捷地了解其信用状况并进行相关决策,有利于建立与形成对职业失信行为的长效约束机制,提升从业人员职业责任感,更有利于行业和社会信用环境的优化,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的基础性工程。本标准的制定对规范和促进我国各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研讨会后,标准起草组将结合本次会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再次完善标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早日形成标准送审稿。《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与管理要求》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中大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牵头起草,自2021年12月启动以来,起草组先后召开多次研讨会,在标准草案稿的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自2022年4月1日开始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会上,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主任周莉详细介绍了标准的研制背景、总体思路和工作计划。她表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立项了《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规范》国家标准计划。标准研制过程中,为进一步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人员信用档案的建设和应用需求,经多方征询业内专家意见,在档案建设的基础上增加了档案管理的技术内容,提高了标准的适用性。为使标准名称与技术内容更加贴合,形成征求意见稿时将标准名称修改为《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与管理要求》。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社会信用研究室副主任江洲代表标准起草组,重点介绍了标准研制工作的目的和意义、理由和依据、标准编制主要技术内容,并对多次研讨会中专家代表意见汇总处理情况进行了详细汇报。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原副院长房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息中心教授级高工沈阳、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北京工业大学教授韩福荣,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学术委员会主任林钧跃等专家和起草组成员、企业代表40余人出席了本次研讨会。
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与管理要求国家标准,是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建立14类职业人群个人信用档案的要求,形成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画像,有利于用人单位和服务对象等主体便捷地了解其信用状况并进行相关决策,有利于建立与形成对职业失信行为的长效约束机制,提升从业人员职业责任感,更有利于行业和社会信用环境的优化,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的基础性工程。本标准的制定对规范和促进我国各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研讨会后,标准起草组将结合本次会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再次完善标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早日形成标准送审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