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重视体系化、社会化、制度化
文章出处:新华信用编辑:信息中心浏览量:发表时间:2022-08-11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教授王伟在8日举办的信用温州20周年大会暨“8·8诚信日”主题活动启动仪式上表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重视“三化”:一是体系化,打造社会信任网络;二是社会化,完善社会共治机制;三是制度化,优化信用治理效能。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教授王伟
王伟表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大社会工程。因此,应当树立系统观念,运用系统方法,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化的社会工程进行推进。
王伟认为,作为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要注重实现“三化”:
一是社会信用建设要实现体系化,打造社会信任网络。当今社会是复杂的网络社会,包括民事交往、投资交易、政府管理等内容,为简化人际交往和政府管理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降低经济社会发展和运行的成本,需要构建体系化的信任机制。
我国的信用建设经历了从伦理道德层面向制度层面、从个体信用向机构信用、从私权利主体向公权力主体、从经济信用向公共信用的变迁过程。从国家层面来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广义社会信用格局正在形成,形成了涵盖政、商、社、司等重点领域的信用建设局面。在此背景下,不妨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要用系统化的思维和方法去推进这一系统化工程。
二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实现社会化,完善社会共治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社会的普遍参与、合作与监督,实现社会共治,要强调治理主体和治理手段的多元化。不仅需要政府引领信用建设,还需要吸引企业、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众多主体共同参与治理。同时,信用治理的手段绝不仅仅只是命令和强制的手段,而应当包括道德教化、制度规范,法律强制等多元手段,涵盖高强度、低强度和中性、柔性的治理机制。
具体而言,要推动全体社会成员自律,使其更加主动自觉地遵守诚信的道德观念、履行社会责任。要引导企业构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对失信对方的约束,降低对方违约失信风险,有效规避信用风险;要构建政府、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社会公众普遍参与的社会治理机制,进行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
三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实现制度化,优化信用治理效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重点加强三类机制的运用。其一,市场声誉机制,要通过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完善相应的信用信息传播、新闻媒体宣传等方式,运用声誉机制激励诚信企业、惩戒失信企业;其二,信用“硬法”机制,通过人大、政府的正式立法确立诚实守信的基本行为,划定必须遵守的诚信底线;其三,信用“软法”机制,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规则、诚信管理制度、诚信档案、信用标准以及发布诚信宣言等方式推动信用建设。
王伟认为,这些机制的运用,其核心和主线在于构建制度化的信任制度,包括信用信息的传递、失信惩戒、守信激励、信用服务、信用监管、诚信宣传教育等信用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