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发布 含多个信用条款
文章出处:国家发改委、中国电力网编辑:信息中心浏览量:发表时间:2023-09-22
9月18日,为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规范电力现货市场的运营和管理,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基本规则》从市场规则发布、技术支持系统建设、经营主体培训与规则宣贯、市场运行情况分析、市场风险防控等方面,明确了电力现货市场模拟试运行、结算试运行和正式运行等不同阶段的启动条件和工作内容。其中信用相关内容如下:
《基本规则》第十四条中,将“(一)启动正式运行时,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现货市场规则体系健全;市场风险防控、信息披露、信用管理等制度体系已建立;技术支持系统定期开展第三方校验并向经营主体公开校验报告;市场成员具备符合条件的人员、场所,市场成员之间的业务衔接实现制度化、程序化。”列入“电力现货市场正式运行的启动条件和工作内容”。
《基本规则》第十五条中,将“(四)依法依规提供相关市场信息,按照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获得市场交易、输配电服务、信用评价、电力负荷、系统运行等相关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列入“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基本规则》第二十二条提出,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应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其中发电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内部核算的经营主体经法人单位授权,可申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参与中长期交易的经营主体均可参与现货市场。《基本规则》第二十四条提出,经营主体涉及:“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情况时,电力交易机构依法依规强制其退出市场,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基本规则》第八十八条中,将“(三)负责经营主体的履约保函管理,接受电网企业履约保函、保险的使用申请,要求履约保函、保险的开立单位支付款项,向经营主体发出履约保函、保险执行告知书并做好相关信用评价管理记录。”列入“电力交易机构在市场结算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基本规则》第一百〇三条中,将“(三)电力交易机构向违约经营主体发出履约保函、保险执行告知书,同时发出暂停交易通知,并做好相关信用记录。”列入“对付款违约经营主体的处理应符合的要求”。《基本规则》第一百〇六条中,将“(六)履约风险,指经营主体签订的批发、零售合同,由于经营主体失信、存在争议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影响市场结算工作正常开展的风险。”列入电力市场风险类型。
据悉,该文件是首部国家层面指导现货市场设计及运行的规则,将会大大加快电力市场化进程,有助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
《基本规则》第十四条中,将“(一)启动正式运行时,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现货市场规则体系健全;市场风险防控、信息披露、信用管理等制度体系已建立;技术支持系统定期开展第三方校验并向经营主体公开校验报告;市场成员具备符合条件的人员、场所,市场成员之间的业务衔接实现制度化、程序化。”列入“电力现货市场正式运行的启动条件和工作内容”。
《基本规则》第十五条中,将“(四)依法依规提供相关市场信息,按照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获得市场交易、输配电服务、信用评价、电力负荷、系统运行等相关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列入“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基本规则》第二十二条提出,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应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其中发电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内部核算的经营主体经法人单位授权,可申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参与中长期交易的经营主体均可参与现货市场。《基本规则》第二十四条提出,经营主体涉及:“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情况时,电力交易机构依法依规强制其退出市场,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基本规则》第八十八条中,将“(三)负责经营主体的履约保函管理,接受电网企业履约保函、保险的使用申请,要求履约保函、保险的开立单位支付款项,向经营主体发出履约保函、保险执行告知书并做好相关信用评价管理记录。”列入“电力交易机构在市场结算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基本规则》第一百〇三条中,将“(三)电力交易机构向违约经营主体发出履约保函、保险执行告知书,同时发出暂停交易通知,并做好相关信用记录。”列入“对付款违约经营主体的处理应符合的要求”。《基本规则》第一百〇六条中,将“(六)履约风险,指经营主体签订的批发、零售合同,由于经营主体失信、存在争议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影响市场结算工作正常开展的风险。”列入电力市场风险类型。
据悉,该文件是首部国家层面指导现货市场设计及运行的规则,将会大大加快电力市场化进程,有助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