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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文章出处:信用中国编辑:信息中心浏览量:发表时间:2021-11-10
  制定后的《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经十二届18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于2021年10月25日印发,印发1个月后施行。现对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2015年10月11日,《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惠府〔2015〕145号)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该办法有效期五年,于2020年10月11日有效期届满,对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的规范管理起到较好的推动作用。随着《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颁布实施和国家有关信用工作部署及政策要求,为规范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有必要重新制定新的管理办法,以满足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需要。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程序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有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局组织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网站、市发改局网站、信用中国(广东惠州)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致函相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并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充分听取企业代表、行业协会、律师代表及行业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后,《办法》通过市发展改革局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并提交局办公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上报市政府并经十二届18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印发施行。
  三、《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办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守约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包括总则、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和归集、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附则等六章五十条,其主要内容解读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定义。《办法》明确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等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二是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办法》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分为主动公开、授权查询和信源单位共享三种公开方式。主动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有14类公共信息,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中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不得公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等应当公开或者经本人同意的除外;公共信用信息中的失信信息公开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三是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办法》明确有关单位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财政资金补助、日常监督管理、行政检查、表彰奖励、国家工作人员招录和调任等工作中,开展信用核查,应用信用报告或记录,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同时,支持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保险、证券、租赁、担保等金融业务活动时,在取得信用主体有效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查询公共信用信息。支持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等依法依规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在经济交往和社会活动中广泛应用公共信用信息,了解交易对象的信用情况,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四是信用主体权益保障。《办法》明确了信息主体提起异议信息处理、信用修复及信息安全保障的权益,规范了异议信息处理机制、信用修复机制和信息安全保障机制。
  五、主要亮点
  一是明确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总体架构。明确了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即市发展改革部门;明确了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定位;明确了信用中国(广东惠州)网作为惠州市公共信用门户网站的定位。
  二是对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报送单位和应用单位进行了区分,即信源单位和应用单位,对信源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记录提出了5条具体的要求,对应用单位也提出了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应用事项清单、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制度规范等要求。
  三是对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进行了分类。《办法》明确了主动公开信息的类别,还提出了信用主体授权、申请授权和法定授权三种授权查询方式,比如,经申请,市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可以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为商业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提供适应其业务需求的批量查询服务。此项规定对于促进公共信用信息在信用服务市场的应用将具有较大推动作用。
  四是规范了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的渠道方式。《办法》提出要健全完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机制,为信息应用单位提供基础信息比对核查、信用信息查询、红黑名单公示、信用信息核查嵌入应用等多渠道和多方式的公共信用信息应用服务。《办法》还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应用单位应当通过共享方式,为信用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信息和材料,相关部门不得要求信用主体重复提供。
  六、《办法》施行的意义
  《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施行,对规范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开、共享、应用、数据安全及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管理工作具有重大作用,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助力我市营商环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链接:《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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