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刘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里程碑
文章出处:新华信用编辑:信息中心浏览量:发表时间:2022-04-06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收官后、在“十四五”开局乃至更长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又一重要顶层设计,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里程碑。
《意见》开宗明义,对社会信用体系做了高定位,从三个方面指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意见》从总体要求、以健全的信用机制畅通国内大循环、以良好的信用环境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以坚实的信用基础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以有效的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加强组织实施等六大部分提出了二十三点意见,构建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格局,体现了系统性、整体性、创新性、融合性、法治性等五大特点。
一、系统性: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
首先,《意见》的指导思想明确,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其次,完善信用系统制度、兼顾发展和安全理念,贯穿于《意见》始终。第二、三、四部分,覆盖了国内、国际“双循环”系统,并内在地形成了征信与信用信息共享、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实施各行业、各领域的信用评价,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运用;建立健全信用承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激励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完善信用标准体系;加强诚信文化建设,打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等信用系统。以健全的信用机制畅通国内大循环、以良好的信用环境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以坚实的信用基础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和安全。
再次,第二十三项专门加强安全保护。严格落实信息安全保护责任,规范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加强信用领域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贯彻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维护个人信息合法权益。依法监管信用信息跨境流动,防止信息外流损害国家安全。
二、整体性:立足整体布局,提升整体效能。
《意见》在总体要求中即提出,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整体布局、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为提升国民经济体系整体效能、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支撑保障。
第二部分“以健全的信用机制畅通国内大循环”与第三部分“以良好的信用环境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全局展开,按照国内、国际经济循环的逻辑,分别从科研诚信和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和品牌信用、流通分配信用、诚信消费和投资环境、生态环保信用、各类主体信用、进出口、国际双向投资和对外合作,以及参与信用领域的国际治理等九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措施。几乎囊括了所有的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信用建设。第四部分突出重点“以坚实的信用基础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对当前稳增长、防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创新性:科研诚信领先,不断探索创新。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离不开科研人员的潜心探索。而科研人员最基础、最重要的品质就是诚实守信。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在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教育引导、监督惩戒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不可否认,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如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研究数据、代写代发研究论文等。
知识产权信用是科研诚信制度化、体系化的依托;科研诚信是知识产权信用的基础和动力。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是实施知识产权和品牌战略,推进新时代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一项不可或缺的任务。
《信用建设新格局意见》第三项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加强对科研活动全过程诚信审核,提升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诚信意识。依法查处抄袭、剽窃、伪造、篡改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打击论文买卖“黑色产业链”。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体制,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探索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净化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第二部分“以健全的信用机制畅通国内大循环”将“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放在首位,凸显了科技创新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核心地位。其中围绕推进质量和品牌信用建设,加强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完善生态环保信用制度,优化进出口信用管理,创新信用融资服务和产品,强化市场信用约束,创新信用监管等各项均提出了创新要求和具体措施,不断探索创新。
四、融合性:扎实推进信用理念,发挥信用融合作用
《信用建设新格局意见》在指导思想上即明确,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进一步发挥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
“信用融天下”。当前制约国民经济运行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基本都可以找到其背后信用缺失的原因,也都可以找到其对应的信用解决方案。《意见》围绕打造诚信消费投资环境、强化市场信用约束、加强诚信文化建设等方面作出的部署都充分体现了信用系统长效机制的融合作用。
五、法治性:强化制度保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意见》在总体要求中提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规范完善各领域各环节信用措施,切实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积极性创造性,发挥征信市场积极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组织协调、示范引领、监督管理作用,形成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合力。
在“加强组织实施”部分中,《意见》还提出加快推动出台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坚持失信惩戒稳慎适度等要求。
总之,《意见》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立足整体布局,提升整体效能;科研诚信领先,不断探索创新;扎实推进信用理念,发挥信用融合作用;强化制度保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里程碑,必将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作者:刘瑛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品牌与社会信用研究中心主任、北京信用学会副会长、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兼信用专业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