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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机制

文章出处:新华信用编辑:信息中心浏览量:发表时间:2022-12-09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越发展,越要求诚实守信。作为市场经济的细胞和主体,各类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直接制约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包括社会信用等在内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要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在新时代背景下,要更好地治理市场主体的违法、违约等失信现象,必须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机制。
       首先,这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内在要求。加强对企业、公司等的信用监管,是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监管的创举。在由人情组成的“熟人社会”迈向由契约构成的“陌生人社会”的过渡阶段,尽管大多数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良好,但也有不良商家逃避法定或约定义务,市场主体信用缺失现象屡见不鲜,市场创新活力缺失,这内在地需要行政机关通过信用监管进行矫正。进入新时代,只有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才能提升市场监管的精度,有效实现事前监管与事中、事后信用监管的无缝对接。
       其次,这是健全以法治为引领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的现实需求。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注重总结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的法治规律,既是完善社会信用立法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健全社会诚信执法体系的现实需要。一方面,需要在加强政策引导作用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引领的功能,注重作为整个社会信用重点与基础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的立法,加大社会信用法律制度的供给力度;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实施的诸如惩戒措施清单制度等关键信用监管机制,并通过失信联合奖惩的实施,让失信者受限、守信者受益。
       最后,这是提高以企业为基本主体的整体信用水平的客观需要。企业信用是市场经济得以高质量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市场主体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的重点和关键。提升企业的信用监管法治水平,有助于破解社会信用“弃如敝履”的尴尬局面,提高市场主体的失信成本,使之不敢失信、不愿失信、不能失信,最大程度防治失信行为。可以说,通过完善以企业为基本主体的信用监管机制,不仅能够提高市场主体自身的诚信意识,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而且具有巨大的传导效应,能够引导社会各界诚实守信,提升我国整体信用水平。
       然而,目前我国统一的信用法治体系尚不健全,部分基层信用行政执法不规范,诚实信用意识和文化基础仍显薄弱。其一,由于信用、失信等概念难以界定,涉及领域宽泛,许多领域尚无法律规则调整,而且现有调整内容与诸多法律存在交叉,总体上看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社会信用立法。其二,政府是社会信用规则的制定者、执行者,也是政务诚信及整个社会信用的示范者、主导者,因此政府诚信在社会诚信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然而,有些地方的行政机关缺位、越位、错位等不规范问题比较突出,其中主要表现为未能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进行惩处,这不仅不利于发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协同功能,而且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政府公信力。其三,从诚信文化的基础看,人们长期对信用未来收益的价值性认识不足,尚未意识到信用作为无形资产会带来更好的预期收益,“以守信为荣,以失信为耻”的文化传统亟待形成。
       综上,当务之急是以失信联合惩戒为重点,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机制。
       第一,建立信用监管的触发反馈机制。要将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政策上升为法律规则,重点完善市场主体失信联合惩戒的事项与对象等法定条件。一方面,要加强失信联合惩戒事项目录的动态管理,制定产品质量、食品药品等重点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行为清单,而不能泛化到所有失信领域。另一方面,要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黑名单”制度,强化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统一联合惩戒对象的认定标准,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类监管制度。此外,还要构建失信联合惩戒的触发反馈程序,健全各环节的程序规制,特别是要构建跨部门信用监管合作程序制度以及跨地区联合惩戒合作程序机制。
       第二,健全监管措施清单及对接机制。重点关注市场主体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规范实施,根据法律属性将联合惩戒措施归类为限制给付、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及其他措施;在此基础上,应遵循法律优先、法律保留等行政法定原则,依法设定各类联合惩戒措施,并构建联合惩戒措施的范围清单与负面清单制度。构建市场主体失信联合惩戒的府际合作机制,分别打造强制性、推荐性的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制度体系。此外,还应根据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和比例原则,从正反两方面构建应用场景与联合惩戒措施的对接机制。
       第三,优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和公示制度,并从健全涉企行政处罚和许可信息公示制度、拓展信用信息的公开渠道等方面优化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信息的共为共享机制,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数据对接共享,推进公示信息在各级市场信用监管部门之间互通互认。此外,在遵循国家保密法规的前提下,官方平台与金融机构、协会商会等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动共享,为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推进失信联合惩戒提供数据支撑和保障。
       第四,完善市场主体的权益保护机制。为了更好地监督权力和维护权利,在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机制过程中,不仅要确保市场主体失信联合惩戒的异议申诉制度,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司法监督机制,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而且须强化联合惩戒的行政问责机制建设,对问责的主体、条件、程序、效力等作出明文规定。与此同时,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修复机制,明确其内涵与性质,完善实施主体和机构,规定法定条件与程序等。市场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不仅能激励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且能促使信用监管部门更好优化营商环境,最终使人民群众都能生活在时时处处讲信用的诚信社会中。
       作者:邹焕聪(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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